常州市江西商会文件
苏常赣商[2014]003号
关于规范商会资金借贷及担保的规定
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商会章程规定,并经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决定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,在商会内部实施借贷理财制度,并就关于借贷及相关担保做如下规定:
一、借贷人必须为正常缴纳会费的商会会员,所借贷款项必须有具体的项目与目的。借贷人必须提前申请,并经常务理事会核查后,正常办理手续。
二、借贷月利息不得低于1.5%,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,具体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为准。
三、借贷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,如申请借贷人数较多,便实施先后排队的原则进行。其中借贷人合同期满后,如商会资金较充盈,则先全部还清后,可以再申请继续借贷,并正常办理借贷合同手续。如资金有限,且借贷人数较多,上年度借贷的将不再续借。
四、所有借贷人员必须与商会签订借贷合同,合同必须明确具体借贷金额、借贷时间、利息标准、还款期限、担保人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内容,并经商会、借贷人、担保人、见证人等签字后方可生效。
五、担保人有相关要求:
1、正常缴纳会费的商会理事以上成员有资格担保;
2、担保的标准:
按照1:5的标准担保,即,理事每人最高担保2.5万元;副会长每人最高担保5万元;常务副会长最高担保10万元;会长最高担保25万元。
3、担保人必须对借贷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,一旦发生意外必须及时将款项追回,否则按担保金额承担还借贷义务。
4、如借贷者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月息的,将及时通报担保人,并于担保人承担缴纳义务。
六、在签订借贷合同时,借贷者、担保人应提供商会所需要的一切材料和个人信誉信息。
特此决定!
二0一四年十一月八日
主题词:理财 借贷 担保 权利 规定
打印:万春雷 校对:陈晓明 共印4份
常州市江西商会 2014年11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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